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葉國堂
被 上訴人 陽光大地三期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黃蘭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光大地三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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