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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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柏霖動機實業有限公司國楨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江虹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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