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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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柏霖動機實業有限公司、國楨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