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7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7255號聲請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附表:96年度票字第3725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號│├──┼─────┼─────────┼──────┼──────┼────┤│001│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3月30日│92年3月30日│NO015277│├──┼─────┼─────────┼──────┼──────┼────┤│002│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4月30日│92年4月30日│NO015279│├──┼─────┼─────────┼──────┼──────┼────┤│003│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5月30日│92年5月30日│NO015280│├──┼─────┼─────────┼──────┼──────┼────┤│004│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6月30日│92年6月30日│NO015281│├──┼─────┼─────────┼──────┼──────┼────┤│005│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7月30日│92年7月30日│NO015282│├──┼─────┼─────────┼──────┼──────┼────┤│006│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8月3日│92年8月3日│NO015278│├──┼─────┼─────────┼──────┼──────┼────┤│007│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9月30日│92年9月30日│NO015283│├──┼─────┼─────────┼──────┼──────┼────┤│008│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10月30日│92年10月30日│NO015284│├──┼─────┼─────────┼──────┼──────┼────┤│009│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11月30日│92年11月30日│NO015285│├──┼─────┼─────────┼──────┼──────┼────┤│010│92年3月6日│40,000元│92年12月30日│92年12月30日│NO015286│└──┴─────┴─────────┴──────┴──────┴────┘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