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263號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借款遲延利息適用之利率依聲請狀所載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九,然依卷附資料所示,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止適用之利率卻為百分之三點四九,均與附表所請求之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九五不符,請具狀釋明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應適用之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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