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2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貸款契約書影本第6條所載,本件借款本金及利息約定之償還方式係自民國(下同)93年3月起,以每壹個月為1期,其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月24日定額攤還本息,因此,債務人違約之計算應自應繳款日之翌日即25日起算,然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請求違約金之起算日為96年6月24日與上開約定不符,請具狀釋明違約金之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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