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0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邱珈銓
蔡委廷
被 告 李歐發 即被繼承人 陳幸子 之繼承人
李麗秋 即被繼承人陳幸子之繼承人
李鳳玲 即被繼承人陳幸子之繼承人
李孟如
李歐倡 即被繼承人陳幸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陸仟柒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