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家簡字第28號
原 告 鄧清浪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
被 告 鄧清祥
被 告 施慧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一璘
被 告 張彩 糸
被 告 鄧盈慧
被 告 鄧佩珊 即 鄧淯任
被 告 鄧盈汝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鄧盈珍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二關於繼承人姓名「 張采 糸」之記載,應更正為「張
彩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