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貳拾參萬貳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受。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92年5月16日邀其餘債務人乙○○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借款新臺幣3,92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5月16日起至112年5月16日止,每1個月1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週年利率2.68%)加週年利率2.19%機動計收(目前週年利率為4.87%),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1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5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尚未清償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債權人對債務人甲○○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擔負保證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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