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受。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91年8月14日邀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借款一筆新臺幣7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8月14日起至106年8月14日止,每1個月1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債權人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
2.68%)加年率5.0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7.69%),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1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7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尚未清償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簡易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