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劉吳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碧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限原告於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依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係請求被
告給付積欠之債務新臺幣1,000,000元,是本件原告之請求
,究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抑或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而
為請求,尚非明確,原告應以書狀為陳報,並附繕本1件。
二、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