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劉吳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碧珠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限原告於七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依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係請求被
  告給付積欠之債務新臺幣1,000,000元,是本件原告之請求
  ,究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抑或給付票款之法律關係而
  為請求,尚非明確,原告應以書狀為陳報,並附繕本1件。
二、提出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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