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陳清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夏禮芳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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