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67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 婷
徐玉美
被 告 洪汶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
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