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98號
原 告 謝岳修
訴訟代理人 謝王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皇甫星耀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
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
應補繳裁判費4,1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