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598號聲請人 林黃環 相對人 林月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非訟事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故監護宣告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認事件由其他法院管轄較為適當時,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移轉「最適宜之法院」管轄,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立法理由說明「關於監護宣告事件,多發生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生活中心即住居所地,為便利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使用法院及調查證據之便捷,以追求實體及程序利益,宜以其住所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等語自明。
二、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月山於本件聲請時由聲請人在南投縣埔里鎮居家照顧,其住居所於南投縣,且現戶籍已遷至南投縣○里鎮○○路○○號,聲請人並請求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有民事聲請監護宣告狀、民事聲請移送管轄狀可參,足認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月山實際住居生活所地在南投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宜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實際調查、鑑定,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