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李意珍 被告 劉振明
劉陳秀墨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易字第465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就被告劉振明所涉公然侮辱,被告劉陳秀墨所涉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劉振明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