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85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明杰
陳盈靜
被 告 洪偉淇
李柔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妮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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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適用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
│(新臺幣)│(民國)│(年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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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20元│自110年1月7日起│0.9%│自110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至110年7月18日止││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自110年7月19日起│1.9%│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
││至清償日止││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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