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0號

原告 曾榮東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被告 陳志峰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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