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0號
原告 曾榮東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被告 陳志峰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嘉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80號
原告 曾榮東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
被告 陳志峰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二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