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林承慶
被告 謝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林承慶
被告 謝辰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竹北原簡字第2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