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字第568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告曾OO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惟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被告係未成年人,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迄仍未予補正,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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