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55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盛泉
郭國強 被告 劉依晨 即 劉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肆拾元自民國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