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江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球棒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江賓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零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皇家汽車旅館」前,以其所有之球棒毆打告訴人 曾淙泰 ,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球棒1支,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