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95號聲請人 陳玉菊 相對人 陳國勝 關係人 陳國樹
陳玉妹 陳玉桂 陳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一之第一、二行,關於「民國95年7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7年8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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