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八號
上 訴 人 坦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折合銀元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捌佰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幸 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