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六六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五八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
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該名菲律賓外勞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始經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撤銷其工作許可,被告聘僱時,仍為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有外勞
動態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