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二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八O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
僱人數壹人,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前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復於八十八年間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
,經本院判處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確定,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
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