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零二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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