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交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交簡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四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述:
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三年八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經查,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自白酒後駕車發生事故不諱,核
與證人 陳清通王正亮 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
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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