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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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二)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二)字第52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溫惠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1月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6年8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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