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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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43號上訴人即原告武鑫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