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12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戴銀生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振堆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7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後,至民國96年7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