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2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二行「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晚上十一時十二分許」應更正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晚上十時許」、第三行至第四行之「行經該路四○三號前」應補充記載為「於同日晚上十一時五分許行經該路四○三號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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