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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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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