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惠鈴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32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惠鈴因認告訴人 黃嘉慧 與其夫 徐山文 相姦,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4年9月5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其位於桃園市○鎮區○○路○○○○○號15樓之住宅內,徒手拉扯告訴人之頭髮,並毆打其頭部、踢其腳並抓住其胸前衣服不放,致其受有雙大腿及右小腿瘀傷、頭部鈍傷、前胸抓傷及腰部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莊惠鈴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5年9月30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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