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0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宏吉
郭培軍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宏吉與被告郭培軍前為址設桃園市○○區○○路○○巷○○號「臺灣日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關係,其等於民國105年3月24日上午11時許,在上址之公司4樓內,因工作問題發生衝突,竟均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方式互相毆擊,致被告梁宏吉受有右前胸壁挫傷、右頸挫擦傷、左手挫擦傷之傷害,致被告郭培軍受有左側唇部外傷之傷害。被告梁宏吉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地點,以「幹你娘、操你媽」等穢語辱罵被告郭培軍,足以貶損被告郭培軍之名譽。因認被告梁宏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郭培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梁宏吉、郭培軍被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梁宏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郭培軍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件被告梁宏吉與被告郭培軍於本院達成調解,並均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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