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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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國成 聲請人即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國成(下稱被告)腳麻不能走路、腰部也受傷,希望能夠出去看醫生,請求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
起公訴(偵查案號:105年度偵緝字第70號),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接受審理,經拘提亦無著,顯有逃匿情事,乃經本院發布通緝,緝獲後經本院訊問,被告坦承犯行,依其扣案證物、鑑定報告書等卷證,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5年7月24日起予以羈押,復於同年10月19日裁定自同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聲請人等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證
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土造長槍嫌疑重大,又被告為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被告仍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所涉非法持有槍枝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後,本院認尚無從以具保等手段替代羈押之處分,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身體之狀況,經向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函查是否有照護能力,該所函覆以:該員105年12月14日經本所醫師診視後,診斷為⒈高血壓性心臟病。
⒉痛風。⒊雙下肢麻木。醫師囑言:「目前在本所門診治療中」,本所將依其病症給予適宜之醫療照護等情,此有該所
105年12月14日投所字第10500024630號函暨檢附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均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5年度聲字第936號卷第6頁至第7頁),顯見被告病情尚在控制之中,則本案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從而,被告仍應予繼續羈押,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如惠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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