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郭永德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被   告  郭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
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
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修正後為77條之5)規
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
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
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
第355號判例參照)。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補正原告因通行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致原告所有之同段2098-2地號土
地增加價額若干,並應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
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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