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基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基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基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吳基正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29日│101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基隆地檢101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470號│偵字第184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72號│101年度訴字第6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7日│101年11月2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72號│101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9日│101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189號│字第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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