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一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一興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受刑人吳一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過失致死│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6.10│100.06.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42號│偵字第2842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2.02│100.12.0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100年度交訴字第││││30號│30號││判決├────┼────────┼────────┤││判決│101.04.02│101.04.0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1293號│執更字第64號(本││││罪因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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