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楊文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5,001元自民國(下同)10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98年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250,000元;於99年8月28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13期每期會錢10,000元)99年12月28日得標。
(三)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債權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付遲延利息予債權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四)嗣債務人100年10月10日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5年9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豈料,債務人自101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