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三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敬恆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王柏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