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台財訴字第○九二○○七二一九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廿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黃淑玲法官許武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