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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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保羅
代 理 人 蔡甫欣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輝洋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
語,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G-010號審查表乙
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