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廖琇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5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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