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廖琇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250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