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再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蘇宏德
再審被告   許俊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俊卿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法,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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