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蘇宏德
再審被告 許俊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許俊卿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法,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