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8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OO砂行法定代理人甲OO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芬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OO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OO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蔡孟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0月1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盧江陽法官張國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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