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聲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審判長法官蘇嫊娟
法官魏式瑜法官林季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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