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4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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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絮琳 律師張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柯雅惠法官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