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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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聲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依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對於裁定得為抗告。……」及第271條:「……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等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依同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