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七九號
上訴人庚○○
丑○○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複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被上訴人己○○
戊○○丁○○壬○○辛○○○子○○甲○○卯○○辰○○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複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上訴人寅○○
癸○○乙○○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林松虎~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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