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 吳瑞昇 被告 郭瀚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萬0,1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喻誠德